国渔检(法)[2011]39号
关于集中开展渔船安全技术评价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办)及其渔业船舶检验局:
今年1月6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渔检办(法)[2011]4号),在各省的积极配合下,我局开展了“十省百县万船”安全技术评价试点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全国渔船安全技术评价体系(试行)(见附件1)。4月12日召开的全国渔船检验工作会议正式启动了全国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评价工作。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确保评价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决定在今年休渔期间集中开展全国渔船评价数据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国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评价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今年是这项工作的启动年,也是试点探索年。目前设定的评价标准和数据采集指标还只是规范安全评价参数的一部分,未来几年还将不断完善评价体系。此次集中开展渔船数据采集工作将直接关系到评价工作的最终结果,并将为全面开展评价工作摸索经验奠定基础。各省要高度重视此次采集工作,充分认识开展评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全力以赴,确保评价全面覆盖,不走过场。各省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设立专人负责本省渔船评价数据收集、审核、上报等组织实施工作。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登船检验原则,结合渔船营运检验工作,各省要将确定的渔船采集数分解到具体的检验机构,落实到岗到人,争取在休渔期间完成本省抽样采集工作,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局将根据各省工作进度安排,定期开展阶段性督查。
二、采集范围
按照“全面评价、抽验同时、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原则,先期对国际公约要求的沿海24m以上钢质渔船进行抽样评价。根据2010年全国渔船检验统计数据,按照抽样原则,我局确定了各省应抽样采集的渔船数量(见附件2),请各省确定好采集渔船,完成评价采集表(见附件3),并将采集数据录入到采集软件,上报我局。远洋渔船数据采集工作由我局检验处负责组织采集。
自6月1日起,全国渔船安全评价数据采集软件可在我局政务网站(www.cfr.gov.cn)下载。
三、时间安排
2011年5月,我局将结合千名验船师培训工作对参加渔船安全评价采集工作的验船师进行专题培训,培训后各地即可结合渔船营运检验,开展评价采集工作。数据采集上报完成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在采集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新胜010-59199272、陈龙010-59199274、cjjfgc@agri.gov.cn,传真:010-59199276。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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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渔船 评价 采集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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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发送:办公厅 人事劳动司 发展计划司 财务司
政策法规司 渔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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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办公室 2011年5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