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数据清理
上报操作方法
为顺利开展渔船检验数据清理上报工作,确保新、旧系统中船检数据的顺利衔接,保证现有渔船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与一致性,制定本操作方法。
一、数据清理整合
(一)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数据
1、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向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提供船检数据采集和整合工具软件,并由其下发至省级以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2、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收到工具软件后,应按该软件的操作说明及对原系统数据的分析结果,在原系统中进行数据清理工作。工具软件不会直接修改原系统数据,只对原系统数据进行提取分析并提供分析结果。清理前需注意对原系统进行数据备份。
3、各市、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完成本单位数据清理后,将所有数据通过原系统 “拷出”功能生成数据压缩文件,将该文件发送到本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4、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在完成本单位数据清理后,将所辖区市、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上报的数据统一进行汇总,通过原系统的“拷入”功能导入到数据库中,再进行全省(区、市)数据的清理。清理完成后送本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5、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全省数据清理初审后,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按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通过下发工具软件的“提取”功能,提取出数据文件,压缩后制成光盘,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农业部渔业局。
(二)远洋渔业船舶检验数据清理整合工作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各有关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协助。
二、数据对比校准
(一)数据对比与问题反馈
1、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对各省(区、市)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对。确认船名、船籍港、主机总功率和船舶所有人四个项目数据与捕捞许可动态管理系统一致、其他数据项目符合清理要求后交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2、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以省为单位,整理《数据差异性问题报告》并反馈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交船检数据审查小组。
(二)数据修正
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数据差异性问题报告》后,按船籍港管理原则将问题数据分解到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协调相关部门修改问题数据,符合要求后报送本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再次报送农业部渔业局。
四、数据导入
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提交数据经船检数据审查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以省为单位导入到新系统。
五、其他事项
(一)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在数据整合、导入过程中应及时与船检数据审查小组保持联系,以便顺利开展相关工作。
(二)新旧系统过渡阶段相关问题的处理要求
1、数据整合与对比校准需要多轮次反复操作。在数据问题很多、尚不具备导入条件时,应继续使用原有系统,并应严格按照数据清理工作要求,规范录入检验数据,不得出现数据清理和对比校准过程中出现过的问题。
2、数据导入条件成熟后、新系统上线前,将停用原系统,开始最后一轮的数据采集。采集的数据导入新系统后,开始启用新系统。
3、各省最后一轮数据采集导入期间,可正常办理除发证外的检验相关业务,但不得在原系统中录入检验信息和发放检验证书,期间产生的业务数据,待采集导入工作完成后录入到新系统中,统一完成检验发证工作。
4、对于已使用新系统的机构(A)和未使用新系统机构(B)之间的异地检验,采用以下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1)A机构船到B机构检验
A机构使用原有系统处理B机构的申请委托,A机构同意委托后,通过原系统“拷出”该船的相关信息,发送到B机构,B机构使用原系统“拷入”该船信息,开展检验工作。本次检验信息在B机构开始使用新系统时进行导入,A机构不用再做任何操作。
(2)B机构船到A机构检验
A机构使用新系统填写申请,之后将“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页面通过邮件发送到B机构。B机构同意委托后,则通过原系统“拷出”该船信息发给A机构,A机构使用原系统“拷入”功能可以查看到该船信息。同时,B机构应将检验申报书和同意委托的意见告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和亿阳信通公司项目组,由其代替B机构在新系统中执行同意委托的操作。之后,A机构继续异地检验的后续工作。本次检验信息,因在新系统进行相关操作,A机构不必再将检验结果发回B机构。B机构上线前的数据导入工作完成后,新系统中将包括完整的B机构检验数据。
5、跨省买卖业务:对于已使用新系统的A机构和未使用新系统的B机构之间的跨省买卖业务,因A机构和B机构两省的系统版本不同,不能进行数据交互,因此暂停办理该类业务。待B机构新系统上线后,该业务再继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