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泊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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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         来源:船检处      作者

国渔检(船)[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伴随着改革开放30年,我国渔船检验事业走过了由小到大、快速发展的30年。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渔船检验工作作为渔船安全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得到了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各地渔业安全中心工作,求真务实、勇于创新、迎难而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忠实履行渔船检验工作职责,积极服务于“平安渔业”建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009年是安全生产年,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抓住这一契机,将渔船安全专项检查与渔船检验工作相结合,全面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及重要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积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设备送上船”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新建渔船、老旧渔船、小型渔船、远洋渔船的检验及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以安全生产年为契机,大力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专项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009年,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三次全面的专项检查活动,分别以“海洋渔船检验工作专项检查”,“渔船安全技术状况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进一步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巩固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效”为主题,在伏季休渔前、休渔渔船集中检验时、休渔结束渔船开航前三个时间节点上开展了集中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结合渔船检验工作实际情况,不走过场、抓整改抓落实,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进一步促进了渔船安全技术状况的改善。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结合2009年渔业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确定了针对性很强的渔船检验工作方案和要求,如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把“渔船年度检验、休渔期间渔港渔船安全管理、修造船企业常规检查与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相结合”,取得环环相扣,不留死角的效果。各地重点对大检查及日常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遗留问题抓整改、抓落实,强化大检查及日常检验工作效果,如河北、山东重点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500余起;辽宁、山东、上海对信号灯损坏、救生筏捆扎不符合规定的渔船,下达整改通知书300份;山东现场配备救生、消防、信号设备680余台(件);江西、安徽、云南共排查出渔船安全技术一般隐患400余处,重大隐患56处,发出禁航通知66份;贵州渔船检验会同渔政共现场拆除或烧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小木船10艘,没收“三无”渔船2艘。各地还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如针对渔船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存放与使用问题,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组织编印并发放了7000多份简明图示画册及安全手册,并邀请多家新闻媒体对该省几起渔船生产作业遇险时渔民利用船上配备的救生设备成功脱险的案例进行宣传。各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采取了丰富多彩并且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不胜枚举,对强化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促进渔船安全技术状况的改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强化了渔船检验监督管理职责。各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积极参与到渔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承担了各地“安全设备送上船”活动中设备选型、检验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如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具体承担了为渔船配备56000件救生衣、13000个救生圈、29000个灭火器及30000盏信号灯等工作;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承担了舟山地区更换各类信号灯8500余盏、救生圈8300只、救生衣21200件、灭火器9120只,安装AIS防碰撞终端2358件,安全救助系统终端888件,新配中/高频无线电装置185台等工作;沿海大部分及内陆主要省、市、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都在渔业安全生产活动中承担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三)进一步理清了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存在的薄弱环节。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现有渔船老龄化趋势较为严峻,海洋渔船中船龄超过10年的占到50%以上,内陆渔船船龄超过10年的也占到相当比例,这些老旧渔船以木质渔船为主,整体安全技术状况较差,安全隐患较大;船舶所有人普遍存在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具体体现在船舶修理不到位、船舶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不到位、对船舶技术状况不重视、不了解等;渔船安全设备配备及安装存在较多问题;重要船用产品质量亟待提高;此外还存在诸如小型渔船及渔用竹木排筏管理上的难点等等,上述问题已成为当前阻碍渔船安全技术状况有效提高的主要因素,这些问题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渔船检验管理工作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加强重点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

近年来,各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通过抓安全管理促进各项检验业务开展。在对老旧渔业船舶及高风险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工作中,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早已将老旧船舶、休闲渔船、笼捕渔船、超量装载汽油出海生产渔船、养殖船及连家船等高风险性渔船列为“重点跟踪船舶”,重点加强了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一)重点加强老旧渔船维修、改造及检验管理。针对北太鱿钓渔船船龄普遍较大且原有电气设备陈旧,给船舶安全生产带来了一定隐患的问题,浙江开展了25年以上老旧北太鱿钓渔船电气设备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改造更换了陆用主配电板、陆用鱿钓灯配电板、鱿钓灯控制箱等;山东、江苏等地对老旧渔业船舶、水产运销船、油船和养殖渔船船员人数在30人以上的渔业船舶,制定了相应的检验管理规定,并将上述船舶作为“重点跟踪船舶”,实施严格的检验监督管理,在每年年底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检查。

(二)开展笼捕渔船和鱿钓渔船整顿工作。针对笼捕渔船的作业方式、鱿钓渔船作业区域的特殊性,浙江、广东等地开展了笼捕渔船和鱿钓渔船整顿工作,杜绝了私自改装、改变作业方式的现象,并鼓励鱿钓渔船船主安装带有避碰预警功能的雷达,避免鱿钓渔船航经繁忙航道水域时遭受碰撞危险。通过专项排查治理活动的大力开展,事故率大大降低。

三)加强连家船安全设备有效配备工作。针对南海区及内陆地区普遍存在的连家船,广西、湖南、安徽、重庆等地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突出了加强渔船救生、消防、信号设备有效配备,重点检查、排查在建、在修渔船的安全技术隐患,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的予以限期整改,并通过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工作,逐渐把渔业船舶安全设备有效配备的强制规定转化为渔民群众的自觉行为。

(四)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工作取得成效。远洋渔船检验计划管理、监督管理得到进一步落实,有效解决了诸如境外检验不及时、不到位等企业反响强烈的问题,缓解了检验管理中存在的各种突出矛盾。2009年,实际完成远洋渔船检验船数为1178艘,受检率达到94.4%,并启动了远洋渔船船舶技术状况预检及自查工作,积极指导企业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要求,推动远洋渔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提高远洋渔业船舶的质量安全水平和改善船舶技术状况。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按照“安全第一、保证质量、方便渔民”的方针,各地都建立健全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检验管理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完善了行政审批事项流程,使检验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法行政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服务渔民的能力也进一步加强。

(一)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流程是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效率,做好“三农”服务的需要。江苏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减少前置条件,压缩审批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增强了审批透明度。辽宁、江西制定了《检验受理单》和《检验受理通知单》,完善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流程。山东对渔船检验证书签发批准人进行培训,提高和确保了渔业船舶检验和证书办理质量、规避职业风险。

(二)规范检验工作程序,明确验船师职责。辽宁、河北、江西等地以规范检验工作程序作为依法行政的突破口,加强检验管理,强化责任意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检验工作程序进行了梳理,规范了船舶检验申报受理、现场检验、证书制作及档案管理程序,使检验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在检验申报受理上,采取了对船舶检验申报书实行登记制度,做到收、发登记清楚无误;现场检验工作中明确了验船师职责,谁检验谁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在检验资料管理上,船舶及重要安全设备照片、检验记录、修理计划、质量证明书等进行统一汇总、登记。

(三)抓好检验重点环节,加大对违法修造行为的惩治力度。开工建造、图纸审查、重大建造项目实施等是检验的重点环节,抓好这些环节,对保证检验质量,从而保障渔船生产作业安全至关重要。山东、浙江、广西、云南等地都加强了对船舶修造企业的监督管理,普遍实施了新造船开工批准制度,重点审核《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设计图纸、船厂资质证书等内容,在重大检验项目上严格把关,提高了渔船修造质量,对于擅自开工建造渔业船舶、不按图施工、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或擅自将非捕捞渔船建(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等非法行为都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四)加强渔船身份管理,提高管理对象的可辨识度。江苏、河北、北京等地都采取了适合本地实际的有效措施,进一步防范和治理渔业船舶船证不符、机证不符等现象。江苏、河北启动了渔业船舶检验标识粘贴工作。江苏的检验标识采用二维防伪条形码,船舶经检验合格后粘贴于主机和船板之上,一经撕毁即刻无效。北京采取为渔船加挂永久船名号牌的方法,将具有反光膜技术的船名牌免费发放给渔民。渔业船舶检验标识粘贴工作的实施对于加强渔船基础管理,强化渔船身份识别,特别是严厉打击私自更新改造、防止渔船套牌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加强检验业务指导,强化履责能力建设

通过近几年对检验业务工作指导的研究和探索,各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初步形成了以“加强检验业务指导,强化履责能力建设”为当前渔船检验业务指导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现场检验交流活动福建省举办了沿海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现场交流会,广东、山东分别结合我国第一艘自行设计、建造的大型渔政船和渔业资源与环境科学调查船的建造检验工作,举办了渔政船和科学调查船检验现场交流会。现场交流会以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法律法规、船舶检验技术要点等为主要内容,结合实际检验业务采取以老带新的学习交流方式,既加深了验船师对检验规则、规范和规程的理解,提升了验船师解决检验技术问题的能力。2009年以来,浙江、江苏、广东、广西、福建、吉林、安徽、四川、青海、甘肃、云南、内蒙等地相继举办了各种类型的现场检验交流活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加强指导,促进基层检验机构履责能力提升。针对本地区基层检验力量相对薄弱的现状,福建、云南、北京等地加大了对基层渔船检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多次派出骨干验船师到市、县机构进行船检业务指导,为基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解决检验业务难题。福建针对福州、宁德两地船体专业验船师不足的情况,派出船体专业验船师协助当地开展渔船检验发证具体工作,并为福州、宁德两地青年验船人员做好“传、帮、带”的检验示范。云南采取“引进指导、外派学习、基层培训”办法,专门请湖南渔业船舶检验局高级验船师到玉溪市抚仙湖渔业船舶检验处,指导玻璃钢渔政船的换证检验工作,并进行现场登船检验技术指导,有效促进了基层检验机构履责能力的提升。

五、重视渔船向专业化船型发展,从根本上改善和提高渔船安全技术状况总体水平

目前我国渔船普遍存在船舶老化、技术状况水平总体较差,老旧船买卖频繁、盲目改造等问题,使得渔船安全隐患突出,面临这样的情形,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相继认识到推进渔船船型专业化和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性,并充分发挥船舶检验机构的技术优势,引导设计单位、修造企业开发安全性高、适用性强、经济性好的专业化船型,鼓励渔民淘汰旧船,建造新船,从源头上提高渔船的质量安全,改善船舶整体技术状况。

浙江是赴北太平洋进行鱿钓作业渔船集中的主要省份,但船龄普遍较大,2009年达到20年船龄以上的老旧北太鱿钓渔船有98艘,占北太鱿钓渔船总数的51.3%,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通过3年的时间,组织研发了5种适用于北太平洋及西南大西洋鱿钓作业的经济型专业化船型,正在改善北太鱿钓渔船船龄老化、技术状况较差、安全隐患多的现状。这一举措得到了广大渔民群众的认可和欢迎。

重庆、上海、山东、广东等地将渔船专业化或标准化管理作为推进渔船专业化和标准化发展的抓手,积极推进标准化捕捞渔船的设计、建造和推广工作。重庆局组织设计了16种标准船型,适用于三峡库区等不同水域。上海局组织设计出多种专业化船型供渔民选择,对本市生产渔船进行了全面更新。山东、广东两局组织了对休闲渔船标准船型的审定工作,引导开发出安全、节能、环保的玻璃钢新船型。

六、加强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夯实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基础

各地认真总结近年来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大胆探索,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检验管理体系。一是在渔船修造企业中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各地在严格对渔船修造单位实施资质认可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渔船修造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力度,以确保对渔业船舶修造实施全程化监督,从源头上保障渔业船舶修造质量安全。二是建立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为实现远洋渔业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求,沿海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积极引导远洋渔业企业在远洋渔船安全管理方面逐步建立起企业渔船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在检验规定和要求中突出体现船东义务和责任,督促和引导企业建立或完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船长作为渔船海上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好日常维护保养与安全隐患排查,使企业的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在行动上和措施上。三是探索建立渔船检验管理质量控制体系。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在调研和学习其它相关部门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系统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程》方案,并顺利通过了ISO9000认证。通过开展渔业船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使检验管理要求、目标、过程、岗位、人员、职责、规范高度统一、有机结合,保证所有的管理与检验工作都在有效的质量控制之下,形成了健全有效的管理网络。目前,全国已有大连、宁波、舟山等多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已建立并正在申请渔业船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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