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便于指导基层开展检验业务,进一步加强对沿海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我局组织人员成立了《沿海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编写组,在充分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沿海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验船人员、部分船舶修造企业和船东代表进行讨论,并于2010年2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将意见反馈至我局船舶检验处。
电子邮件地址:cjjcjc@agri.gov.cn
联系人:彭晓华,电话:010-59194317、65952167(传真)
附件:《沿海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
二Ο一Ο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