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远洋渔业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全面推动船舶技术状况预检及自查工作的开展,根据《关于在申请远洋渔船境外检验的企业中开展船舶技术状况预检及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渔检(船)[2009]76号)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承担对本企业所属渔船的预检及自查工作”要求,请各企业尽快将本单位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我局备案,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认真选拔与本单位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填写《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备案表》(见附件),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送至我局。
二、各企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的要求如下:
(一)拥有远洋渔船超过10艘或船员人数超过3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每个作业海域或集中修理地至少1名配备。
(二)拥有远洋渔船不超过10艘或船员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目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有难度的,可暂时委托同一作业海域或修理地的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预检及自查工作,但仍应尽快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我局计划于2010年在国内对《远洋渔船船舶技术状况预检及自查操作手册》进行集中宣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请在备案表后注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10年可参加集中宣贯的时间。
四、联系人:杨丽
电话:010-59194320; 传真:010-65952167
电子邮箱:cjjcjc@agri.gov.cn
附件: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备案表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