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渔检(船)[2009]126号
关于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根据《农业部安委会关于转发〈国院务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农安委[2009]4号)的要求,我局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的通知》(国渔检(船)明传[2009]002号),迅速部署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进一步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巩固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效”的具体工作,要求各检验机构在渔船安全技术状况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现阶段渔船集中出航生产作业的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内日常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将检验技术要求与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相结合、将整改落实检查遗留问题与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技术状况保障机制相结合,立即深入到港口、码头、停泊点、修造企业检查渔船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检验遗留问题的解决,消除船舶安全隐患。截至2009年9月底,各地已基本完成了大检查工作,大多数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已按规定将有关检查情况书面上报我局。现将各地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进一步巩固了渔业安全生产及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效果
今年,围绕渔业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的要求,各省(市、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警示标语、地方广播、有线电视以及现场会发放安全设备等多种形式进行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在我部一系列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检查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了渔区尤其是重点渔区的渔业安全文化建设。在9月份我局进一步开展的渔船安全技术大检查的活动中,辽宁、河北、山东、上海、广西、吉林、河南、安徽、江西、贵州和云南等地通过重点督促落实检验工作的遗留问题和检查工作的整改要求,让渔民群众感受到了安全检查抓整改抓落实、不走过场,安全检查见到了实效,渔民群众的渔业安全意识和认识得到进一步强化。各地普遍反映,本次大检查重在“抓整改、抓落实、巩固成效”本身就起到了一次良好的宣传作用,有利于扭转长期以来在部分地区渔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的局面,有利于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有利于营造渔区安全生产和谐氛围。
二、进一步巩固了渔业安全生产及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成效
通过这次大检查,河北、山东重点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500余起,对渔船修造企业存在施工不规范、报检不及时、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现象,下达了近50份整改通知书。辽宁、山东、上海对信号灯损坏、救生筏捆扎不符合规定的渔船,下达整改通知书300份,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对5艘救生筏架损坏、消防设施不齐全的渔船通知渔港监督站下达了《禁止离港处罚通知书》,直至经过验船师检验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达到要求后才能解除《禁止离港处罚通知书》。山东现场配备救生、消防、信号设备680余台(件),处罚上层甲板存放鱼箱、网具的渔船32艘次;处罚用透明塑料管代替柴油箱液位指示器的渔船13艘次;处罚经销未经产品质量认可的灭火器、救生衣、救生圈企业2家。
通过这次大检查,广西大部分渔船修造企业基本能按船检部门要求进行修造渔船,对3家船厂在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证书》或未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检验的情况下就开工建造5艘渔业船舶的违规现象,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责令上述3家船厂立即停工整改并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通过这次对渔船修造企业的造船情况进行安全大检查,强化了对渔船修造企业造船的监督管理,确保渔船建造质量,有效遏制了渔船修造企业违规造船行为。
通过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隐患排查以及大检查,江西、安徽、云南共排查出渔船安全技术一般隐患400余处,重大隐患56处,发出禁航通知66份;贵州渔船检验及渔政部门共现场拆除或烧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小木船10艘,没收“三无”渔船2艘;吉林、河南共查处船员在作业时未配(穿)带救生衣的渔船32艘次,未携带船员证航行8人次。检查中还发现,仍有少部分渔船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配备不齐备,未带检验证书、主尺度测量数据不规范、个别救生圈老化严重。
总结归纳各地的反馈情况,通过这次大检查,沿海地区主要存在的违规造船、渔船安全设备配备安装不到位、乱改乱装等影响安全技术状况及管理的问题有了较好的解决。内陆地区渔船主要存在的非法载客载货、渔船安全生产技术状况落后、渔民安全意识淡薄等方面的问题有一定好转,但仍是内陆渔船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主要方面。
三、进一步强化了渔业安全生产及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开展渔船技术状况安全大检查是一项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责任重的工作,各地结合今年渔业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在一系列的监督检查中总结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提出了“把渔船年度检验和渔船技术状况安全大检查结合,强化渔船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作用;把休渔期间渔港渔船安全管理和渔船安全技术状况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扩大检查工作效果;把造船企业常规工作检查指导与大检查相结合,强化对造船企业造船质量的安全监督检查”的三个结合要求。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普遍认识到,做好渔船安全技术状况隐患排查治理等阶段性集中检查工作要与日常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相融合,要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日常检验工作,明确阶段性集中检查的重点和目标,通过阶段性集中检查,有力促进了日常检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真正起到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
二○○九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船检 安全检查 情况通报
抄送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本部发送:渔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