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明传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签批盖章
等级 特急 国渔检(船)明传[2009]002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
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近日,农业部安委会转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8月下旬至9月底开展一次农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渔船检验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我局决定9月份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深入地检查《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境外检验工作的通知》(国渔检船【2009】2号)、《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2009年渔业安全生产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渔检船【2009】30号)、《关于加强渔船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国渔检船【2009】54号)和《关于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活动的通知》(国渔检船明传[2009]001号)的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落实本辖区内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工作,确保渔业船舶检验质量稳步提升。
二、检查内容
1、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贯彻落实农业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关于“安全生产年”各项部署,健全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扎实推进渔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
2、重点检查7月份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活动以来存在问题的落实情况;检查、排查在建、在修渔船的安全技术隐患;跟踪老旧渔业船舶海上生产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
三、检查时间
9月初开始到9月末,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全面自查并加强检查,同时对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查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此次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对做好国庆60周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大检查作为当前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大检查工作。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细化任务,落实责任。要加强对与安全有关的渔船修理、检验工作的指导,对建造、修理过程中执行检验技术规则要求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充分利用渔船回港期间的有利时机,开展普遍性的渔船安全设备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配备号灯号型、救生设备等安全设备或安全设备配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坚决要求予以限期整改;要加强对老旧渔船的检验管理,严格按照我部、我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检验,不打折扣、不减程序、不放松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验工作程序,加强对验船师现场检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深入检查,及时整改。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国庆节前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请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于9月28日前,将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大检查的总结材料报我局船舶检验处。
联系人:汪涌泉 电话:010-59194320
传真:010-65952167
本部发送:部安委会办公室 渔业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