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近日,农业部安委会转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7月底前集中开展一次农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结合渔船检验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我局将于7月中下旬组织开展对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及重要安全设备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活动要求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及重要安全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和推动渔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任务。要充分利用渔船伏休期间集中检验的有利时机,认真部署落实本辖区内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及重要安全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和治理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各地要结合目前工作特点,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要加强对与安全有关的渔船修理、检验工作的指导,加大对涉及全船安全技术状况的各个方面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点对渔船通导、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的配备和技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全力保障渔船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
二、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本辖区内的自查工作。
我局组织的督查活动分内陆和沿海4个小组进行,每个督查小组负责2-3个省,我局信德利副局长担任本次督查组组长,我局船检处、资质处、产品处有关领导担任各督查小组组长,各组人员安排见附件1。督查组督查时间为2009年7月16日至30日,督查时要求必须登船检查,检查的重点项目见附件2。
三、其他
(一)各督查组和各省检查组要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以及登船现场检查等形式开展工作,每组登船检查的船数不得少于20艘。
(二)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要积极做好准备,认真配合督查组的工作。
(三)各督查组和各省检查组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各省自查活动的总结材料于7月25日前报我局船舶检验处。
本部发送:部安委会办公室 渔业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渔船安全技术状况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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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组员 |
负责督查单位(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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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新 |
辽宁、山东、河北渔业船舶检验局各1人 |
辽宁、山东、河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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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新勇 |
上海、浙江、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各1人 |
浙江、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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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新 |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办公室 刘云峰
江苏、湖北渔业船舶检验局各1人 |
重庆、江西、江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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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华 |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资质处 李志伟
广东、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各1人 |
广东、广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