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制定《浙江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9年6月9日 来源: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 作者: 点击量:
为规范渔业船舶制造、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维护渔业船舶制造、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规定》分总则、资质认可、日常管理、执法监督、附则五个部分,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渔业船舶的制造、维修活动和在本省登记注册从事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的企业,都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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