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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宣贯会在昆明召开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日         来源:法规处      作者:      点击量

  为全面推进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局组织专家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写完成了《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以下简称2009规则)。2009规则经农业部领导批准,于2009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9规则突出了沿海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特点,建立了现场登船检验和审核检验声明相结合的检验制度,明确了有关技术要求由地方检验机构配套落实。为使验船人员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新规则,我局于5月25日-27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规则宣贯会。来自沿海11个省(市、区)的市、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230余名验船师参加了本次宣贯会。宣贯会分为规则条款讲解、法律知识讲座以及答疑交流3个环节。云南渔业船舶检验局可斌局长出席宣贯会并介绍了云南省渔业发展情况以及云南省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有关情况。香港海事处也派出李启良助理处长、何伟杰高级验船师参加会议。

  规则编写人员通过多媒体课件形式就沿海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各部分条款内容以及在实际中如何运用操作进行了详细讲解。宣贯讲义内容全面,着重说明小船规则条款制定的法律依据、理论依据或实践经验依据等,以及小船规则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我局法规处唐金龙处长详细介绍了规则编写过程、编写原则并对规则的总则、检验发证等内容进行了宣贯,同时要求各省市结合当地情况组织二次宣贯。高秋杰同志对船舶构造、稳性、吨位丈量和载重线、刘辉同志对机电部分、孟宪江同志对船舶设备和防污染内容分别进行讲解。宣贯会邀请了从事多年海事案件研究、具备丰富船舶海事处理经验的王少鹏律师就《验船师岗位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进行了讲解。王律师结合海事具体案例,特别是目前发生在身边的一些具体案例,以及验船师在工作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详细分析、归纳了验船师工作责任风险,并从法律角度对验船师执行法律法规及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在答疑交流过程中,验船师结合小船检验工作实际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向编写人员和律师积极求证,现场气氛热烈。不少验船师反映,编写人员和律师的讲座、答疑解除了他们心中困惑,使验船师对自己所从事检验工作的重要性及法律责任性有了清晰了解,对更好的执行规则有了把握。验船师普遍感到,小船规则这么详细的讲解和宣贯对今后在一线从事具体小船检验业务工作很有意义。会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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