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8年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紧紧围绕农业部党组确立的中心工作,按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渔业专业会议的总体部署,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法规建设,创新渔业船舶检验制度,进一步强化船检工作的有效管理和行为规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验质量,依法行政,认真履职,促进了船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渔业船舶检验局2008年工作总结》摘要刊出,以供学习和交流。
一、积极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按照部党组、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在杨坚总经济师和部第四指导检查组的深入、具体指导下,紧紧抓住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这一主题,把学习实践活动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紧密联系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紧密联系我局工作和船检事业发展实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投入到思想大解放讨论、调查研究、查找突出问题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之中。使每位党员真正提高思想认识,着力查找和解决突出问题,合理安排好工作与学习,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确保学习实践活动真正取得实际效果。特别是杨坚总经济师对船检事业发展十分关注,率渔业局等相关部门,深入我局调研指导工作,针对船检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听取了我局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解决发展思路和办法。
二、远洋渔船检验管理进一步规范
(一)远洋渔船检验计划管理成效显著
2008年加大了改革和完善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工作力度,将远洋渔船检验工作重心放在了境外检验工作上,重点解决在境外长期生产作业、未按时申报检验的远洋渔船检验管理问题。近两年来,根据部领导的指示与要求,加强了工作调研,理顺了工作思路、明确了工作目标,重点推动计划管理,解决了境外检验不及时、不到位等企业反响强烈的问题,缓解了检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境外检验工作效率和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2008年,经我部批准和确认从事远洋渔业作业的渔船1522艘,除236艘外国籍中资渔船外,应检远洋渔船总数为1286艘。2008年完成远洋渔船法定检验1195艘,受检率达到92.9%。派出包括加蓬、斐济和塞内加尔3个短期检验点在内的出国检验团组30个,派出验船师61人次,前往2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工作天数588天,境外检验589艘,占检验总量49.3%,其中境外检验点检验255艘,占境外工作量43.3%。境外检验船数比2007年增加了29.2%,比实施计划管理前情况最好的2006年增加了55%。此外,完成远洋渔船公证检验384艘。
(二)加强检验业务指导,强化履责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对远洋渔船检验工作和内陆渔船检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大型拖网及金枪鱼钓船、北太鱿鱼钓船和赴印尼海域作业单拖船等现场检验进行跟踪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船舶检验动态,为研究和完善检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也为远洋渔船检验计划工作的落实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对内陆渔船检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了加强内陆地区渔船检验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方案。
三、渔船检验法规建设取得新突破
(一)建立了新的技术法规立法制度
在总结多年立法和渔船检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地方立法资源,充分发挥部局和地方机构两方面积极性,加强指导,积极稳步推进区域性立法工作,逐步形成了以部局立法为主,地方机构立法为辅的渔业船舶检验法规体系。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渔业法》为母法,以《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为主干,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技术法规为支撑的渔业船舶检验法律法规体系。
(二)稳步推进小型渔船检验管理制度改革
加强小型渔船检验管理制度研究,推动检验管理制度改革,是我局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将解决困扰我国渔船检验多年的瓶颈问题,解决占全国渔业船舶总数90%船舶大事。一是改革小型渔船登船检验制度,确立了检验声明制度,强化了船舶安全管理。二是调整了小型渔船检验立法权限。明确了小型渔船配套技术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研究制定,报我局批准。
(三)研究完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支撑体系
发布了《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修改通报》(2008),颁布实施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规范2008》,颁布了《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审定了《沿海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四、全国检验机构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一)机构建设及监督管理不断强化
一是稳步推进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建设。完成了吉林等7个省(区)所属的共62个市、县级新机构建立工作。目前全国已经认可和业务核定的机构共771个,其中省级机构29个、分局38个、计划单列和市处148个、检验站556个。二是在全国渔业船舶检验系统评选了31个“检验标兵单位”和38名“优秀验船师”,并在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会上进行了表彰。三是科学合理调整业务范围,继续巩固浙江籍赴北太平洋作业鱿钓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检验与发证试点工作。2008年北太平洋鱿鱼钓船渔业项目批准277艘,试点范围已占北太鱿鱼钓船总数的73%。
(二)加强验船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根据《“十一五”期间渔业船舶验船师队伍建设规划》的总体安排,验船师培训工作全面展开。截止到2008年11月底,共组织全国各类培训班8期,培训人数654人。
一是开展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上岗资格培训考试。分别在江苏等4省举办了上岗资格培训,有449人参加培训,441人通过考试。二是继续推进验船师专业资格考试制度。组织举办了2期针对从事船长大于24米海洋渔船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180名有验船师参加培训。目前已举办3期审图培训班,具备图纸审查资格验船师达219人。三是继续开展学历提升教育。委托上海海洋大学举办第二期渔业船舶检验研究生课程班,共有6个省的24名验船师参加了学习。四是开展培训教材编写工作,组织编写了内河《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培训教材。
(三)积极稳妥推进注册验船师制度
根据农业部对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的分工,我局启动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认定相关工作。开展了调研和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积极筹备成立全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和全国注册验船师资格(渔业船舶类)考试专家委员会。
五、渔业船舶设计、修造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不断深入,企业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明显提高
2008年按渔业船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前移的要求,加大对渔业船舶设计、修造企业认可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了《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和《渔业船舶设计单位现场考核条件》,严格现场检查和技术人员能力的考核;对申请渔船修造和提高修造档次的企业,严格参照《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标准进行审核,依靠贯彻标准和提高考核门槛,促进企业上水平、上档次。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已达1305家,有些企业已进入中等船舶生产企业的行列。
六、渔船标准化工作得到全面恢复和加强
今年船标委按时完成了我部标准项目制、修订工作,全面完成了历年标准项目制订遗留工作的清理。渔船标准化队伍建设得到恢复和加强。首次承担了国标委“渔船标准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目前该项目研究工作已经进入收尾阶段。
在节能型渔船研发方面,组织开展了玻璃钢渔船标准船型开发工作。现有两个基本船型的设计工作已基本完成。
七、船用产品检验工作扎实推进
一是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配套规章和制度日趋完善,产品检验工作基础不断夯实。开展了对渔船用柴油机型谱管理课题的研究,制定了验船师须知——《渔船用柴油机型谱审核》(送审稿);起草并组织专家审核了《Y、YJ型气胀式救生筏检验技术要求补充规定(讨论稿)》、《渔用气胀式救生筏和渔用简易气胀式救生筏备品属具配备及其检验要求(讨论稿)》等文件;完成了产品检验验船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和统稿工作。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船用产品检验管理水平。开展了渔船用柴油机型谱管理工作和气胀式救生筏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三是开展了《渔船柴油机调研与推荐节能机型》项目工作。会同渔机所有关专家,对我国渔业船舶柴油机的种类、分布和使用情况及其能耗情况进行了调研,在对我国目前渔船柴油机节能政策和技术路线分析的基础上,筛选节能型渔业船舶柴油机,并制定了节能型渔船柴油机推广目录,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核。
四是不断加强对全国产品检验业务工作的指导。对各省产品检验机构提出了分解考核目标,加强了工作的指导。截止到2008年11月底,已经核发产品检验证书1715份,其中421份证书为境外产品。完成了177家企业船用产品检验认可工作。
八、对外交流合作进一步加强
一是积极参加国际海事组织相关会议。2008年我局参加了国际海事组织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第51次会议(IMO SLF 51)及小型渔船安全通信组会议、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4、85届会议(MSC84、MSC85)等有关会议,了解和追踪了国际海事组织技术法规的制订情况和发展趋势,借助国际技术法规指导和提升了我国技术法规建设,加强了我局与国际海事组织的联系,提高了我局从事国际间技术法规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二是组织内地与香港海事处第三次定期会议。双方就继续推进香港渔船委托检验工作,进一步加强双方在技术法规、图纸审查、检验业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交换了意见。
九、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
在对有关制度进行了梳理和清理的基础上,2008年修订完善并出台了《渔业船舶检验局会议制度及规则》、《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6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积极做好渔业船舶检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工作,争取落实基建项目。编制完成了《远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检测设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申报了《远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检测设备建设项目》,并已通过部计划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