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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未检远洋渔船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09年4月20日         来源:船检处      作者

国渔检(船)[2009]46

各远洋渔业企业:

  2008年,在部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在部有关司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检验工作效率和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这些工作也得到了大部分远洋渔业企业的理解与支持。但是,在获得2008年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企业中,部分企业法人重生产轻安全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一切从本企业生产效益出发,没有按计划对应检渔船报检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存在随意变更检验计划问题,以各种理由规避检验的行为突出。

   三、存在未按时检验的渔船仍持无效检验证书或“带病”出海作业问题,存有重大安全隐患。

  四、安全生产管理仍未引起足够重视,船舶管理人员存有侥幸心理,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等。

  针对上述问题,现提出要求如下:一是各企业法人应对未检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及生命安全负全责,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二是各企业法人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按现行法律法规如期申报检验的自觉性。三是各企业法人应把对“全人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要求作为重点来抓,确保船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各企业法人应高度重视年度检验计划的制定和报送工作,年度检验计划一经制定,应督促下属严格执行。五是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2008年未检渔船的所有人应立即停止船舶生产作业,并在30天内申报检验,避免船舶因未及时申报检验而被港口国滞留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附件:2008年度未检远洋渔船清单

 

 

 

 

二ΟΟ九年四月十六日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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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未检远洋渔船清单.doc
101K
DOC
2009-4-17 8:30:53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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