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节能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其建造质量,保证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及防止污染水域的技术条件,保障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船舶科技进步和渔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规范》,现予以颁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生效。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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