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协调相关部门多次修改,县政府法制部门多次审核,2008年4月6日经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通过,以县政府[2008]56号文件。《办法》明确了县、镇、村、船主“四级”的责任,结合泸县实际规定了渔业船舶构建材料类型、办证程序、作业规范等内容。
该《办法》生效以来,各乡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县政府于今年5月份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取缔不合格渔业船舶的通知》,县水利局6月份印制《泸县渔业安全知识手册》下发到各乡镇及渔民手中,并举办渔业船舶安全知识培训班,组织各乡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执法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签订渔业船舶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规范办证管理,坚决打击和销毁非法渔业船舶。截至今年6月20日,全县共规范渔业船舶办证236件,占应办证的95%,销毁非法渔业船舶12只,占应销毁船舶的80%。
该《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泸县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渔业管理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