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适应我国渔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渔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本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第三届全国渔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渔船标委会,下同),代号SAC/TC157。
第三条 渔船标委会是全国渔船标准化技术组织,由渔船行业的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人员组成,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标委,下同)委托和指导,由农业部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向国标委以及农业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渔船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渔船标准体系表,提出渔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标委和农业部行政主管批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渔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负责组织渔船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送审稿的初审工作,对标准的技术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报农业部渔业局。
第八条 受标准制订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渔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培训和解释工作;对已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负责渔船标准化成果的评价工作,向国标委和农业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渔船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受国标委和农业部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的归口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条 受国标委和农业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审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承担渔船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渔船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咨询、认证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办理与渔船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渔船标委会委员的组成,以有关渔船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渔船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渔船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委员会组成方案由国标委审查批准,并由其聘任委员并颁发聘书。渔船标委会委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聘连任。委员每2年注册一次。
第十四条 本届渔船标委会设委员27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
第十五条 委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参加标准制、修订以及审查工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渔船标委会会议,有表决权,可对渔船标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渔船标委会组织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四、获得渔船标委会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委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履行委员职责,遵守渔船标委会的各项规定;
二、参加、配合和支持渔船标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渔船标委会委托的任务;
四、宣传和贯彻标准;
五、维护渔船标委会的权益和荣誉。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标委会活动、经常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渔船标委会将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标委另行聘任。
第十七条 渔船标委会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
渔船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其代表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由国标委审核、聘任、颁发聘书。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本标委会内享有和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为了拓展业务信息渠道,渔船标委会设通讯委员。通讯委员由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渔船标委会批准。通讯委员人数不限。通讯委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渔船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委员有权获得渔船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渔船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受国标委和农业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秘书处在渔船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渔船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渔船标委会建立临时标准制、修订、审查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或技术评审等工作。工作组的工作由渔船标委会领导和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标委和农业部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计划建议,报农业部标准归口部门经协调批准后列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农业部标准归口部门转报国标委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为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渔船标委会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和申请,由渔船标委会统一上报农业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标委、农业部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项目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渔船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周期为一个月,工作组或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报送农业部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安排或组织对送审稿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秘书处审核。工作组或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报农业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业标准由农业部批准发布,国家标准由农业部报国标委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渔船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或前一阶段工作,检查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等,研究布置下一年度或下一阶段工作,表扬先进,开展标准化工作交流等活动。会后将会议纪要或书面材料报国标委、农业部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渔船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条 渔船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活动经费;
二、承担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工作经费;
三、承担标准评审、评价经费;
四、开展渔船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有关方面对渔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 渔船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日常办公、会务、差旅等;
二、向委员及有关部门提供资料;
三、对特定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五、标准评审、评价费用。
第三十一条 渔船标委会指派专人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渔船标委会主任委员审定,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抄报国标委、农业部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渔船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6年11月29日经第三届渔船标委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即时起生效。届时第二届渔船标委会讨论通过的《全国渔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即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