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渔件检(体)[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为贯彻落实这项制度,保障现有渔业船舶验船师向注册验船师顺利过渡,自发文之日起,我局对全国所有渔业船舶检验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停止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工作。现将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查的意义
对渔业船舶检验人员持证情况开展进一步的全面调查,是实施注册验船师制度的基础,是现有验船师向注册验船师顺利转制的保障,意义重大。希望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调查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 调查的范围、对象
(一)全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已取得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证书的在编人员;
(二)尚未成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但已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在编人员;
(三)持有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证书的离、退休人员和调离人员。
三、 调查的内容
验船师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时间、取得验船师资格时间、等级和取得工程类资格(指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时间等(见附件1《现在岗渔业船舶检验人员持证情况表》和附件2《离退休和调离渔业船舶检验人员持证情况表》)。
四、 上报方式
此次调查采取自下而上的报送方式。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核对本机构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调离人员的持证情况,按附件1和附件2内容详细填写,各地、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核所辖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人员持证情况后,上报所属省级渔业船舶检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核、汇总后,加盖公章上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以上材料除以纸质文件上报外,还需以邮件方式报送至:cjjtxjsc@agri.gov.cn。
五、 报送时间
2007年8月31日前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体系建设处。
联系人:杨凤兰 郭音
联系电话:010-64194367 010-64194364
010-64194396(传真)
附件1:现在岗渔业船舶检验人员持证情况表
附件2:离退休和调离渔业船舶检验人员持证情况表
二OO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