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泊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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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渔业行政执法为载体促进和谐渔业建设——一起群访事件被成功平息留给我们的启示

发布日期:2007年6月8日         来源: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瓦房店检验站 孙建阳      作者

以渔业行政执法为载体促进和谐渔业建设

——一起群访事件被成功平息留给我们的启示

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瓦房店检验站  孙建阳

和谐渔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渔业船舶检验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关,关系到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渔区社会稳定息息相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己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理顺、简化检验工作流程,方便渔民办理检验签证业务,以渔业船舶检验为载体,促进和谐渔区建设。

2007年4月23日上午10:00,瓦房店市东岗镇前大地村西河口渔港一食杂店门前自发地聚集了近50位渔民及其家属,为首的几位渔民情绪激昂,扬言拒缴渔业船舶各项规费(渔业资源费、港务费和渔业船舶检验费),并要 “到上边走一走(指上访)”,讨个“说法”。一场严峻地考验摆在我们渔业行政执法人员面前。我和将军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的同志一行四人,面对如此情绪激昂的渔民群众,立即作出反应,同志们一致认为,要想妥善平息这一事态,必须掌握引发这一事件的关键问题,即渔民对渔业船舶检验费的征收有异议,对渔业船舶的法定船龄不理解,纵向、横向地进行比较,检验费有多有少,不知所以然,因此才有上述情绪激昂的场面。面对这一突发的群情激昂的混乱场面,必须冷静处置,要做好工作,依法办事,从解决群众感到“不理解”、“不公平”的问题入手,满足群众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恰当地处理好各种问题。要把参与的群众引导到正确轨道上来,防止和避免出现围攻执法人员、抗拒执法的恶性事件。我当场作出让法律法规“说话”的决定,但是不能“生、冷、硬”,要和言悦色、循循善诱,展示法律法规的人性化,执法的关键要体现合情、合理、合法;要揭示法律的原义——打击、取缔违法行为,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为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法规是“高压线”,所以它与现实生活中的高压线意义相似。大家知道高压线是用来输送电能的,它可以为人类服务,但是如果有人无意或有意触摸了它,会致人伤亡。于是我现场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讲。从《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关于执行临时检验的法律依据,到《瓦房店渔业船舶检验站2007年检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章节进行了详细地讲解。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第五条“渔业船舶达到以下船龄的,应当报废。

(一)海洋钢质捕捞渔船

(二)海洋木质捕捞渔船

1.船长小于12米的,报废船龄为13年;

2.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的,报废船龄为18年;

3.船长大于等于24米的,报废船龄为20年。第六条 达到强制报废船龄,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延期报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 申请延期报废的渔业船舶,由船舶所有人于报废船龄届满前3个月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渔业船舶所有入凭批准文件,向原检验机构,登记机关和捕捞许可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延期报废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每年按换证检验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申报换证检验的,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予以报废。”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P120  4.1.2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申报临时检验

a)更改船名、船东、船籍港时;

b)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坏事故时;

c)改变船舶证书限定用途、航区或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时;

d)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时;

e)船舶临时检验证书有效期届满时;

f)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

g)船舶封存后启封时;

h)其他原因造成检验证书失效时

证书失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P14  2.4.1: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检验证书将自行失效:

1)证书有效期届满;

2)发生影响安全的重大海损或机损事故;

3)未经验船部门同意,改造、改变船舶结构或更动重要机械设备(包括变更主机功率)而影响船舶安全或防污染性能;

4)实际装载、航行、作业区域、作业方式与证书及技术文件不符;

5)船体及安全设备、重要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重大损坏或失效;

6)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船舶所有人、船名、船籍或船籍港;

7)涉及人命安全及防污染设备与证件及技术文件不符;

8)船舶所有人申报停航、暂停捕捞作业;

9)船舶所有人未按规定申报签证检验者。)的。

通过对上述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讲解,给渔民群众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课。让渔民群众充分理解了法律法规的立法原义——就是为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秩序,把好渔业安全生产第一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面对面地解答,渔民群众的疑惑解开了,情绪渐渐趋于稳定,声言要“到上边走一走”的那位渔民带头(当场)缴纳了2007年的渔业规费,一场一触即发的集体访事件被成功平息。它留给我们渔业行政执法部门的启示是:

一、没有落后的群众,只有不到位的工作。渔民有对法律知识更进一步了解的欲望和渴求,对相关的规定了解不够,说明我们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对渔业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宣传不到位。只要我们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到位,广大渔民群众是通情达理的。

二、举一反三,我认为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必须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

1、加强对渔民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注重效果。虽然我们渔船检验站每年都把《渔业船舶检验须知》下发给渔民,召开检验前的渔民短会,定期进行检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但是渔民的素质参差不齐,学习效果也不尽相同。对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要有耐心。法律法规是生硬的,执行它的制度和规定是“必须”的!但是作为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来讲,又必须以耐心的态度、人性化的宣传教育方式,进行宣传教育,用通俗易懂、推心置腹的语言进行宣讲。同时要认识到对渔民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决不是一劳永逸、一蹴而就的简单过程,而是要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只采取灌输的教育方式是不够的,还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利用渔村露天放映等形式进行经常性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利用一切与渔民接触交流的机会和形式进行法律法规的灌输,注重渔民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的效果,杜绝做表面文章、走过场、流于形式和浅尝辄止的教育形式和方法,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去温暖民心,为党和政府赢得民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应遵循疏通引导方针。要心系渔民、服务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时刻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位置,在思想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下大气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多做亲民爱民的事,做党群和干群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的是矛盾,为党赢得的是民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保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共产党员不单单是本身模范带头,而且要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奋斗。在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过程中,要怀有草根情结,对渔民群众说话要动真感情,推心置腹、循循善诱;工作要扎实有效、贴近实际、贴近群众;采取在疏通中引导,在引导中疏通的工作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把各种各样的思想引向正确的轨道,即把他们的思想、行动统一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轨道上来。电视剧《济公新传》中有这样一段观世音菩萨点化尚未“得道”的道济和尚的场景:

——观世音菩萨装扮成一个老婆婆;

——晴天哭——担心大女婿雨伞卖不出去;

——雨天哭——担心二女婿布鞋卖不出去。

道济和尚劝老婆婆往好处想,晴天大女婿的雨伞卖不出去,可二女婿的布鞋生意会很好;雨天二女婿的布鞋卖不出去,可大女婿的雨伞生意会很好。这样以来你就可以为他们高兴了。道济用换位思考的思维方式,启发老婆婆,于是老婆婆恍然大悟,破涕为笑。

画外音:平民无权,能以一言济世,便是无印的卿相。

其实,道济只是启发“老婆婆”变换一下思维方式,问题就迎刃而解,对于局外人来说是多么简单的道理啊!从此不难看出,思想政治工作就是解决“当局者迷”、化民怨解民忧的法宝,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必由之路。因此,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是要求我们做“超导体”,不折不扣地传导党以人为本的爱民之心、利民之道;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忠实执行者,把党的利民、爱民、惠民政策贯彻到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

3、严格依法行政,热情文明服务。法律法规的尊严勿庸置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面对管理相对人,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还必须揣着一颗“佛心”,体谅管理对象是弱势群体,切忌“生、冷、硬”,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抓源头教育,重事中监督,先“礼”后兵。行政处罚是亡羊补牢的一种不得已的手段,目的是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终极目标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加强对渔民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耐心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执法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管理是为广大渔民提供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生产环境,服务是引导渔民群众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自律,从而规避法律法规的处罚,变被动守法为主动守法。如帮助和提醒渔民群众在船龄届满前,按照《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的规定,根据船舶技术状况选择“报废、更新改造或申请延期报废”;为维修渔业船舶的渔民提供船用产品经销商的经营品种、地址和电话等;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渔民选择技术力量雄厚的修造船厂等;对无力经营的渔民提供国家鼓励渔民转产转业的惠民政策。用贴心的服务换取渔民的信赖,使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使党的亲民爱民惠民政策惠及广大渔民,拉近同渔民群众的距离。教育渔民群众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共赢,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促进和谐渔区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渔)村建设的步伐。

三、渔民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也给我们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因此,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法律法规的紧迫感和为渔民提供执法服务的使命感。要内强素质——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渔业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外树形象——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加大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创新为渔民提供法律法规宣传服务的方式方法,加强与渔民、基层的沟通、交流,自觉把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置于社会、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接受时间、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综上所述,一触即发的事件,经过法律宣传教育和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而成功平息,“坏事”变成了好事,一是警示我们要认真学法,熟练用法,真情“说”法,严格执法;二是对渔民产生敬畏,它一方面反映出渔民对法律法规知识的渴求,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渔民的维权意识在增强,这就要求我们摆正与渔民群众的位置,树立渔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上帝”的意识,对待渔民必须殚精竭虑、全力以赴搞好服务;三是面对渔民群众的质疑,必须认真反思,端正态度,逆向思维、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去理解渔民群众,用党的创新理论,检讨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学习,进一步提升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和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水平,已迫在眉睫;用规范的语言,合法的程序,执好法服好务,重塑形象,赢得渔民的理解和爱戴,是当务之急。努力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执法环境,促进和谐渔区建设,为渔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

 

 

200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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