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建设,提高渔业船舶检验质量和水平,创新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技术、推广渔业船舶先进技术,培养渔业船舶优秀技术人才,构建平安渔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成立渔业船舶检验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委员会对外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技术委员会”,简称“中国渔业船舶检验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船检技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TECHNICAL COMMITTEE OF FISHERY VESSEL INSPECTION ,缩写:CTCFI
第三条 船检技术委员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维护渔业船舶行业的合法权益;拓展渔业船舶技术交流渠道,推广渔业船舶先进技术;促进船舶检验技术共享,提升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水平。
第四条 船检技术委员会是由中国渔业船舶检验系统有关单位和渔业船舶设计、修造、使用单位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等组成的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技术咨询、技术论证的学术组织。
第五条 船检技术委员会的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根据渔业船舶行业发展需要,提出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审议渔业船舶检验规则、修造规范、检验规程等草案;提出技术法规应用与等效措施意见。
第八条 审议国际海事组织(IMO)会议有关渔船技术、渔船检验的提案、预案。
第九条 承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方案的技术论证和重大海损事故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 承担渔业船舶检验重大技术问题研究、技术论证与技术评估、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渔业船舶检验法规建设、国际公约、外国技术法规与技术要求的研究与交流任务。
第十二条 承办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船检技术委员会设委员40~50人,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处建议,可增补船检技术委员会委员。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船检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船检技术委员会内设秘书处和船体专业分技术委员会、轮机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电气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简称“船体分委会、轮机分委会、电气分委会”)(以下统称“分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处建议,可以增设专业技术分委员会。
第十六条 船检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通过单位自荐或相关单位推荐,经主管单位批准产生。船检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委员单位推荐,报主管单位批准后聘任产生。
第十七条 委员单位应当选派熟悉渔业船舶检验业务,有良好职业道德,热心支持船检技术委员会工作的专家、科技和管理人员出任船检技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船检技术委员会一般每2年召开一次大会,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船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单位在全体委员中等额推荐,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在全体委员中等额提名,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秘书处设在主管单位。设秘书长1人,由船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设秘书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船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
秘书长、秘书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船检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三条 船检技术委员视具体情况或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名誉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分委会由熟悉本专业技术和检验业务的委员组成,内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分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分委会主任委员一般由船检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船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分委会副主任委员由分委会主任委员提名,船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
第二十六条 分委会设秘书1名,由分委会主任委员提名,船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秘书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二十七条 船检技术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船检技术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船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分委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研究决定船检技术委员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第二十八条 船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召开船检技术委员会大会及其他有关会议;
(二)指导、监督分委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签署船检技术委员会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提名船检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任命秘书长、分委会主任委员;根据提名,任命分委会副主任委员,船检技术委员会秘书和分委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船检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处职责
(一)根据船检技术委员会的委托或授权,开展船检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分委会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承担船检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召集秘书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三)提名秘书处秘书人选。
第三十二条 秘书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分委会职责
(一)研究起草分委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开展分委会的专业技术活动和有关工作;
(三)承担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分委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分委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分委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三)提名分委会副主任委员、秘书人选。
第三十五条 分委会副主任委员协助分委会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船检技术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主管单位预算内工作经费;
(二)船检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资助;
(三)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船检技术委员会经费支出
(一)船检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秘书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工作人员的日常办公。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船检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秘书处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