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度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日 来源: 作者:
国渔检(体)[200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反映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把握当前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经研究,我局决定从现在起全面开展2006年度全国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统计工作,现将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成立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二、统计方式 2006年度业务统计采用由我局委托北京宝锐亿韬公司研制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统计系统计算机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和汇总上报,内陆省部分未使用计算机软件发证的单位仍采用手工填写数据,省局计算机统一汇总上报的方式进行。其基本程序如下: 1、按照《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统计系统操作手册》要求进行各表数据填写; 2、每表数据填写后都要进行表内、表间数据校核,数据校核通过后再进行汇总上报; 3、上报数据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地区渔业船舶检验的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市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的数据统计并在汇总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上报的数据后上报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全省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的数据汇总并上报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三、统计上报截止时间 2007年1月31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汇总全省数据后,通过书面以及电子邮件或光盘的形式将报表数据同时上报部局体系建设处。 四、统计工作要求 各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统计工作的领导,要组织本省有关统计人员进行统计工作的再次培训,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的统计数据,注重数据内容的准确性、时效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好统计这项基础性业务工作。 五、其他 体系建设处电子邮件地址:cjjtxjsc@agri.gov.cn; 联系人:杨凤兰、魏 琨; 联系电话:010-64194367 010-64194396(传真); 技术咨询:北京宝锐亿韬公司 谢 宇、刘 磊; 联系电话:010-51395010。
国渔检(体)[200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反映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把握当前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经研究,我局决定从现在起全面开展2006年度全国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统计工作,现将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成立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二、统计方式 2006年度业务统计采用由我局委托北京宝锐亿韬公司研制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统计系统计算机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和汇总上报,内陆省部分未使用计算机软件发证的单位仍采用手工填写数据,省局计算机统一汇总上报的方式进行。其基本程序如下: 1、按照《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统计系统操作手册》要求进行各表数据填写; 2、每表数据填写后都要进行表内、表间数据校核,数据校核通过后再进行汇总上报; 3、上报数据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地区渔业船舶检验的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市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的数据统计并在汇总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上报的数据后上报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全省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的数据汇总并上报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三、统计上报截止时间 2007年1月31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汇总全省数据后,通过书面以及电子邮件或光盘的形式将报表数据同时上报部局体系建设处。 四、统计工作要求 各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统计工作的领导,要组织本省有关统计人员进行统计工作的再次培训,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的统计数据,注重数据内容的准确性、时效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好统计这项基础性业务工作。 五、其他 体系建设处电子邮件地址:cjjtxjsc@agri.gov.cn; 联系人:杨凤兰、魏 琨; 联系电话:010-64194367 010-64194396(传真); 技术咨询:北京宝锐亿韬公司 谢 宇、刘 磊; 联系电话:010-5139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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