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渔检(产)[2006]37号
关于公布《渔业船舶用进口产品认可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我局自2001年6月发布实施《关于渔业船舶用进口产品检验的暂行规定》(国渔检(产)[2001]63号)以来,全国渔业船舶用进口产品的检验工作逐步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有效地保障了渔业船舶的航行和作业安全。为了使各有关单位了解和选用经我局认可的进口船用产品,现将经我局认可并仍在有效期内的进口船用产品的名称及型号予以公布(见附件《渔业船舶用进口产品认可目录》,可登陆我局网站 www.cfr.gov.cn进行查询)。
凡建造、更新改造或维修渔业船舶需使用进口船用产品时,应在我局公布的《渔业船舶用进口产品认可目录》中选用;如选用《渔业船舶用进口产品认可目录》之外的产品时,必须经我局同意,并确认产品制造商已正式提交了产品型式认可申请后,方可按照个别检验方式处理。今后,我局将根据认可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整。
附件:《渔业船舶用进口产品认可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