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下称《方案》)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办〔2005〕21号)要求,按照广东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水〔2005〕293号)(下称《意见》)的部署安排,我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开展渔业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的基本情况
(一) 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安排
开展渔业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行动,是继2001年全省清理整顿“三无”与“三证不齐”渔船以及2002年清理“沙滩船厂(点)”专项行动之后,我省渔业系统又一次大规模的专项治理活动,对于整顿我省渔业船舶的修造营运市场、提高我省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环境有着重大意义。
为加强全省渔业系统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工作,省局成立了渔业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李建设副局长任组长,省渔政总队陈良尧总队长,陈一平、刘凯军副总队长任副组长,总队船检处、指挥中心、渔政渔监处领导为组员。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渔业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全面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第三阶段全面治理的具体要求。
6月13日,省局向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紧急通知》(粤海渔函〔2005〕200号)(简称《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所辖地区的渔业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尽快成立相应的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与组织协调。6月15日,省渔政总队向各渔政支队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粤渔政函〔2005〕69号),就有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6月17日上午,广东省渔政总队在广州召开了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会议由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省渔业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陈一平副总队长主持,会议对《方案》中的检查重点和处理原则进行了研究,根据职能分工进行了任务分解,全面部署了专项治理工作。
(二) 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
全省渔业系统按要求广泛发动宣传,努力营造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的氛围。全省各级渔政队伍在办公场所以及各渔业镇、村、街道、渔港码头、水上执勤点、渔业修造船厂(点)等与渔业有关的活动场所张贴我省《全面整治低质量船舶坚决打击非法造船》的海报2000多份,并充分利用伏季休渔以及开展安全执法大检查的有力时机,加大宣传力度,对非法违规造船和存在问题的渔业船舶进行警示教育。省渔政总队设立信息专报员,出了2期《广东省渔业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简报》,及时将我省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及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汇报和转达至各基层单位。
(三) 稳扎稳打,认真调查摸底
全省渔业系统执法队伍充分发挥队伍综合执法的优势,各个职能密切配合,真抓实干,积极进行渔业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调查摸底工作。截至目前为止,全省各地上报须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非法违规船舶修造厂(点)共有6家,其中汕头、惠州、阳江各1家,茂名3家;上报须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存在“三证不齐”等问题的渔业船舶共有22艘、“三无”渔船共有90艘,其中“三证不齐”渔业船舶:三水6艘、云浮12艘、肇庆3艘、茂名1艘,“三无”渔船:广州3艘、中山4艘、湛江83艘。
(四) 严格把关,积极开展安全检查
渔业船舶检验目标的实现和渔业船舶安全保障离不开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我们首先重点把好渔船进出港签证第一关。各级渔政队伍认真履行职责,在把好签证关的同时,组织全省渔航安全联合大检查。今年5月25日至6月5日,我们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35号)和2005年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组织实施了全省夏季渔航安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本次渔航安全大检查行动出动渔政人员4681人次,出动渔政船201航次,出动渔政快艇518艘次,检查渔船14091艘,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渔船2786艘。
(五) 明确重点,分类治理
一是对非法违规船舶修造厂(点)实施重点专项治理。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违规船舶修造厂(点)通报地方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对无《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或认可证书失效以及超认可范围进行渔业船舶建造修理活动的企业,由渔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企业停工整顿,在达到认可的相关等级条件并取得认可证书前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受理船舶检验。
二是对“三无”渔船等违法渔业船舶实施重点专项治理。对“三无”渔船,由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没收。对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建造的和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捕捞渔船以及无《捕捞辅助船许可证》而从事捕捞辅助活动的辅助船,由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关于清理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通知》(农渔发〔2001〕2号)精神,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需补办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由管辖地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作专项治理附加检验。
三是对安全设备配置等不满足要求的渔业船舶进行治理,实施附加检验。对航行、信号、消防、救生、无线电等设备和职务船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发现船上使用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部件、材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渔业船舶,应禁止其离港并责令整改;对违反规定实施附加检验前擅自进出渔港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予以处罚;对核查中发现擅自改变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及航区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作专项治理附加检验后重新换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 存在问题
全省各地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以来,也存在如下一些亟需加以重视的问题:
(一)一些特殊的高危渔业船舶的安全隐患仍未根除。
一是一些沿海渔港营运的渔港供油船、供冰船、渔工渡船等从外购进的船龄较大的渔业辅助船,先天不足,满足不了检验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另外由于经营这些船的渔民财力有限及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等原因,致使这部分特殊渔业辅助船舶存在这样或那样安全隐患。况且这些船舶所属的管辖地区尚未对这些高危船舶提出具体的治理措施,查而不治,始终未能根除安全隐患。
二是南沙生产渔船安全的问题。一些携带汽油挂机子船的赴南沙生产作业的木质群众渔船,采用潜捕或杆钓的作业方式。这些木质母船一般均在船艉主甲板及(或)驾驶甲板装载有18~24艘使用15~25匹汽油艇艉挂机的玻璃钢小艇,在船艏或船中驾驶甲板放置约20个容积260L的装汽油塑料桶及10多个液化石油气瓶。船上一般少的14名,多的达28名渔民出海作业。由于船上安放的汽油危险品不规范,不符合要求,加上装卸汽油又没有专业人员,操作危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况且这些渔船所配置的安全设备满足不了远海航区的要求,所签发的检验证书多为沿海航区,与作业区域存在矛盾。虽然省里极其重视这些船舶的治理工作,由局领导亲自带队启动安全调研,并下拨了专项经费到地方,但基于多方面因素,相关地区对这些船舶的整治较为缓慢。
(二)渔业资源匮乏、渔民生活贫困,更新配置安全设备困难。
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渔船数量多、马力大,捕捞强度大大超过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随着国家对捕捞业实施“双控”制度,有效地遏制了捕捞渔业无序盲目增长的势头,而且各海区休渔制度的推行,也使渔业资源得到一定的有效生长。但是资源的恢复生长仅一年半载短期时间是不可能的,近几年渔业资源依然匮乏,导致渔民生产量、生产效益下降,生活出现贫困,无力购置更新配备船上的安全设备,因此,使一些渔船的安全设备的配置未能满足现行渔业船舶检验规则、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三)对违规船舶修造厂(点)的处罚难以到位。
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违规船舶修造厂(点)我们可以通报地方工商部门予以取缔。但对有工商营业执照而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从事相关渔业船舶修造的厂(点),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规定及有关的文件精神,我们渔业部门仅仅是不受理其检验或责令企业停工整顿,没有对其进一步实施处罚的有效法律措施,因此,对这些非法违规船舶修造厂(点)治而不死,甚至有些地方出现死灰复燃的现象。
三、 几点建议
第一,存在安全隐患的高危渔业船舶地区的渔业主管部门要多向地方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争取大力支持,借助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有利时机,有针对性地制订专项治理方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港供油船、供冰船、渔工渡船、南沙生产渔船等高危特殊渔业船舶进行全面专项治理,力争取得实效。
第二,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为渔民安全设施配备提供帮助。为贯彻落实今年初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常务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解决长期以来全省渔船渔港安全设施配套项目的欠帐问题,我们已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政府请示,提出通过立项由省和各市县财政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全省渔船集体救生设备的配备。目前,这一建议正由省安委会牵头组织论证。这样做既有利于减轻渔民的负担,又保障了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有利于解决目前渔船的安全设备配置未能满足现行渔业船舶检验规则、规范及标准的要求而影响安全生产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希望这一有效政策尽早施行。
第三,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加大非法违规修造船厂(点)的惩处力度。建议在修订有关的法律、法规时,增加对非法违规修造船厂(点)的惩罚条款,而不仅仅是不受理其检验或责令企业停工整顿。另外,为实施有效监管,须统一标准,明确监管职责,规范船舶修造行业的管理,希望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的《船舶生产评价标准》和《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尽早出台,强制淘汰一些技术力量薄弱、船舶修造工艺不合格、设备过于简陋陈旧的船舶修造厂(点)。
第四,我省通过摸底排查出来的低质量渔业船舶大部分是属于“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据了解,这些渔船都是传统渔民谋生的工具,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纳入常规管理,使我们长期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在目前国家对海洋捕捞渔船实施“双控”的政策下,同时考虑渔民出路,将其纳入管理或依法取缔都有较大阻力,因此建议从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好这批渔船。
附件:渔业船舶修造厂(点)及低质量渔业船舶治理情况统计情况表
2005年10月9日
附件:渔业船舶修造厂(点)及低质量渔业船舶治理情况统计情况表
(一)本地区渔业船舶修造厂(点)治理情况
摸底排查违规修造渔业船舶厂(点)数量(详见下表):6;
序号 船厂(点)名称 工商登记日期 地址 检验管辖机构 联系电话 主要违规事实
1 南澳县造船厂 2004.04.03 汕头南澳县亨翔工业区 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0574-6803448 原认可证书过期未申请换证
2 林进海 2004.04.19 阳江市阳东县东平镇沙咀街1号 / 1.3E+10 该厂为小型玻璃钢船厂,无工厂认可证书,目前已停止经营生产
3 惠东县航达船排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2002.02.04 惠州市惠东县港口镇大澳塘 / 0752-8568282 无《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修理渔业船舶
4 吴健明 无 茂名市茂港区赤坎头 / 0668-2681069 无《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建造木质渔船
5 陈道伟 无 茂名市茂港区澳内海 / 0668-2681069 同上
6 张少勇 无 茂名市电白县博贺镇 / 0668-5061901 无《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建造玻璃钢渔船
已治理违规修造渔业船舶厂(点)数量:1家。
(二)本地区低质量渔业船舶治理情况
摸底排查低质量渔业船舶(“三无”渔船)数量:112;
排查范围:200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完工船长大于12米的海洋渔船、船长大于7米的内河渔船;
已治理(取缔)低质量渔业船舶数量: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