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泊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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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开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5日         来源:      作者

为了贯彻农业部《关于开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我省开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如下。

一、 组织领导

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精心组织和落实,求真务实稳步推进这次检查工作。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抓好此项工作。成立全省渔业船舶检验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杨宝瑞

副组长:宋耀华

成 员: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办公室主任由宋耀华兼任,成员有:聂开利、杨焕波、吕长都、李 勇、聂洪生、耿玉海、柴俊贵、宋徳安、王万富。

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在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开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执法检查的通告》的宣传工作,将《条例》的宣传和落实贯穿于这次的执法检查工作中,使广大的渔民群众认识到渔业船舶检验是确保渔业船舶安全和其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关,提高渔民对《条例》的认知度和申报检验的自觉性。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杜绝走过场和徇私情的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沿海各市要将各阶段执法检查的信息和动态及时地上报到省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执法检查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农业部。

二、 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沿海各市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好具体的工作安排,制定出检查方案。

(一)、动员和宣传

2004年5月17日至6月10日为动员部署和宣传阶段。重点做好舆论宣传和前期准备工作。

沿海各市要借助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地进行宣传,形成依法检验,违法必究的社会氛围。要制定出自查方案,并于6月5日前上报到省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执法检查办公室。

(二)、自查整改

6月11日至7月20日为自查整改阶段。沿海各市要根据检查的重点和原则及制定的检查方案进行自查,随机检查的渔业船舶必须在20艘以上。对每一艘船的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或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将自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于7月23日前上报到省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执法检查办公室。

(三)、抽查和监督

7月21日至10月31日为抽查和监督阶段。这一阶段的抽查工作,结合我省的渔业船舶验船质量大检查同步进行,全省抽查渔业生产船舶200艘以上。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监督各单位对农业部督察组和抽查小组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纠正或提出了限期整改措施,是否对违规行为按照查处原则给予查处或处罚。

这次抽查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沿海六市之间互相交叉,大连市九个县(市)区之间互相交叉。具体分组安排如下:

处(局)的检查:

第一组 锦州市与葫芦岛市交叉。

组长:宋耀华

成员:柴俊贵、耿玉海、吕长都、董国辉、卢维民

第二组 营口市与盘锦市交叉。

组长:聂开利

成员:宋徳安、王万富、汪 滔、吴秀俊、侯 涛

第三组 大连市与丹东市交叉。

组长:杨焕波

成员:李 勇、聂洪生、罗福才、刘 辉、江 水

大连市九个县(市)区的检查:

第一组:旅顺口区、甘井子区、中山区交叉。

组长:李 勇

成员:罗福才、宋徳安、何洪连、王志儒

第二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州区、普兰店市交叉。

组长:汪 滔

成员:卢 祥、刘金泊、刘兆君、范洪斌

第三组:长海县、庄河市、瓦房店市交叉。

组长:吕长都

成员:刘 辉、王向阳、寇连贵、张 秋

检查的项目和格式按照农业部执法检查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格式进行填写和记录。具体检查时间省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执法检查办公室另行通知。

(五)、总结验收

11月1日至11月25日为总结验收阶段。主要是对贯彻《条例》情况和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对查处的重点问题进行跟踪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评出好的单位。本次执法检查工作做为每个单位年终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省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执法检查办公室将依据检查的结果写出总结报告,于11月30日前上报到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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